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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信人: freshtime (胖猫传说三:阿球归来) 标 题: 关于sohu的事:回复2 发信站: 水木社区 (Wed Sep 27 14:47:34 2006), 站内 来 源: 218.249.221.130 我觉得你们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上规定的,如果是聘用关系,你们的智力成果应该属于职务作品,知识产权属于 sohu。如果是授权使用,那么知识产权属于你们。 但是,现在的情况是,一方面,你们不是聘用关系,而另一方面,对这个项目的开发又不是 你们自己独立完成,而是在sohu的支持下完成的。所以我觉得你们在这个point上面可以好 好的商榷一下。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。如果知识产权属于你们,那么sohu就要每年付一定的费用来 获得你们的许可,然后才能在他的网站上使用这些艺术字。但如果知识产权属于他们,那么 他们就可以只花这一次一万多块钱就可以永远的使用这些艺术字。 所以,我的建议是,两个办法。 1、你们将知识产权保留,sohu每年或一次性付费使用。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你们的知识产 权,但是缺点在于,你们不是一个公司,组织性不强,知识产权在你们几个人中如何分配, 各自享有什么权利,sohu付给你们的费用如何管理,如何分配,这都比较麻烦。 2、知识产权给sohu,你们一次性收取较高的知识产权转让费。这种方式比较省心,但缺点 在于你们开发的这些艺术字可能在以后会给sohu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,而你们转让的时候如 何衡量这一知识产权的价值,这是一个问题。 总之,不能把你们作的东西当作职务作品,这太便宜sohu了